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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9-27 00:00|栏目: 史志宣传 |浏览次数:


(辽志办发[2008]12号 于2008年12月18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保证志书编纂出版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辽宁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本级政府修志工作规划的省、市、县(市、区)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

第二章 审查验收主体与程序

第三条 《辽宁省志》各分志,由承编部门(单位)组织初审,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复审,省地方志书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终审定稿报请省人民政府验收,批准出版。
第四条 市志、县(市、区)志,由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审查,并报经上一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验收,批准出版。
第五条 省和各市应成立地方志书评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领导下,按规定程序对地方志书进行复审、终审。
评审委员会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广泛性,吸收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省、市地方志书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分别提名,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审查验收依据与任务

第六条 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应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辽宁省志(1986—2005)编纂规定》为依据,对志书的政治观点、资料史实、体例结构、内容记述、行文规范等全面审查把关,确保志书质量。
第七条 地方志书的初审、复审、终审,均应按本办法之规定对志稿作全面审查,同时,“三审”各阶段的任务应有所侧重。
初审重点:资料真实、准确,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篇目设置合理,门类齐全,归属得当;内容记述全面、客观,文体、文风符合志体要求,行文规范;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专业特色等。
复审重点:体例完备,运用得当;结构严谨,分类科学;层次分明,排列有序;文字、数据、图表等规范、无误。
终审重点:政治观点、法律法规、保密纪律、涉外、对台、军事、民族政策等重要内容和敏感问题,以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重大历史问题等记述符合有关规定;全面达到志书出版要求。

第四章 送审稿的报送

第八条 送审稿应符合齐、清、定的要求。齐:编委会成员名单、编写人员名单、目录、正文、图表、照片、附录、编纂始末等要件齐全。清:文字、图表及照片清晰、整洁。定:送审稿必须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查验收主体和程序逐级审查通过,批准上报。
第九条 送审单位应提交送审报告,省直承编部门以部门和编纂委员会的名义,并由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市、县(市、区)以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的名义,并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附本级评审会议纪要及修改情况说明。
第十条 送审单位报送的送审稿,应一式10份,并附电子文本。

第五章 审查验收的实施

第十一条 地方志书的初审、复审、终审一般采用专人审读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志稿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人员同意,方可获准通过审查。志书评审应形成评审意见,以会议形式评审的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地方志书的初审与复审,原则上应在送审稿送达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及报上一级地方志编委会审查,原则上应在送审稿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过审查的,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合格文件;未通过审查的,审查机构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体审改意见,反馈送审单位。
第十三条 送审单位应根据审查机构提出的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志稿。如有不同意见,应向审查机构陈述,及时沟通和明确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通过审查验收的地方志书,一律不得出版发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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