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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为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提供依据

发布时间:2014-10-31 00:00|栏目: 利用实例 |浏览次数:
2014年10月27日,居民马某某到档案馆查档。原来该人1980年10月在原市汽车齿轮厂待业,1982年在籍,当时企业已更名为市热工仪表厂。2014年8月该人在办理退休时,市社保要求出具市汽车齿轮厂与市热工仪表厂关系的文件,作为认定参加工作时间的依据。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经过认真细致的查找,在市计委全宗1号目录941卷,查到鞍计工字[1987]307号文件,"关于将关停的鞍山市汽车齿轮厂移交给鞍山市热工仪表厂请示的批复"中提到"鉴于鞍山市汽车齿轮厂于1982年经鞍经字[1982]年第192号文件批准关停。同意将关停的鞍山市汽车齿轮厂移交给鞍山市热工仪表厂。"此文件为她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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