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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批复为企业上报材料提供依据

发布时间:2015-03-20 00:00|栏目: 利用实例 |浏览次数:
2014年市社保在对全市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账户信息核查时,发现鞍山市三维建材有限公司与鞍山市热电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系不明确。要求热电新材股份上报一份情况说明。
2014年11月14日,鞍山市热电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到市档案馆查鞍国资字(1998)第58号文件,"关于鞍山市建筑材料厂国有资产划拨鞍山市热电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原来鞍山市三维建材有限公司是由鞍山市建筑材料厂划拨出一部分国有资产,由鞍山市热电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组建的(是建筑材料厂的一个车间),隶属于鞍山市热电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三维建材有限公司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停产多年。2002年按市有关文件要求,企业职工全部进行失业并轨。剩下40多名退休职工,已并入热电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真查找,在市国资局全宗1号目录第90卷中查到该批复,批复中记载"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企业鞍山市建筑材料厂国有资产划拨鞍山热电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并承担相应债务和人员",此件为上报市社保备案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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