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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社区档案管理规范化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15 00:00|栏目: 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

鞍档发[2004]13号

各县(市)区档案局、民政局:

近三年来,通过贯彻辽宁省档案局、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档发[2001]22号),我市社区建档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全地区城市社区建档率已达到88.2%,为了进一步巩固社区建档工作成果,加强社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社区建档工作水平,推动社区档案工作健康发展,经市档案局与市民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社区档案管理规范化评定工作,现将《鞍山市社区档案管理规范化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落实。

鞍山市社区档案管理规范化评定办法(暂行)

一、申报工作

社区根据《鞍山市社区档案管理规范化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逐项对照自检,自检合格后,再提出申报。自检时,社区可请本辖区档案局进行业务指导。

二、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由各行政辖区的档案、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组成评定验收小组3—5人。

三、验收程序

由各社区按隶属关系,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检后向所在辖区档案局申请,由档案部门会同民政、街道办事处组织评定验收,通过听汇报、看实际,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当场反馈参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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