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档案馆版权所有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业务专栏 > 政策文件

行政执法职责汇编

发布时间:2013-04-10 00:00|栏目: 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


行政执法职责汇编(图1) 点击浏览该文件

鞍山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汇编


  执法主体
  法定授权组织:鞍山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3、《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4、《鞍山市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主体资格取得方式:
  《关于鞍山市档案局(鞍山市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编发[2003]56号)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鞍山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
  专 业 法 律 依 据
  序号 名 称 制定(发布)
  或者批准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8.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家档案局 1990.11.19
  3 辽宁省档案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9.1
  4 鞍山市档案管理办法 市政府 1999.8.23
  行政行为类别
  一、行政许可(1项):
  许可事项: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档案审批
  实施机构:办公室(综合法规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  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许可程序(许可流程图):
  鞍山市档案局行政许可程序

  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第八条;《鞍山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鞍山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六条。
  二、行政处罚(9项):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实施机构:业务监督指导处、机关档案管理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机构:业务监督指导处、机关档案管理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档案及其复制件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档案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实施机构:业务监督指导处、机关档案管理处
  法律依据:
  《鞍山市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档案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四)档案保管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档案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实施机构:业务监督指导处、机关档案管理处
  法律依据:
  《鞍山市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档案保管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档案损失的;"
  (五)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实施机构:业务监督指导处、机关档案管理处
  法律依据:
  《鞍山市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六)明知所保管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实施机构:业务监督指导处、机关档案管理处
  法律依据:
  《鞍山市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明知所保管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对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实施机构:业务监督指导处、机关档案管理处
  法律依据:
  《鞍山市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的;"
  (八)不按规定将应当归档的材料移交档案机构的
  处罚种类:罚款
  实施机构:业务监督指导处、机关档案管理处
  法律依据:
  《鞍山市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规定将应当归档的材料移交档案机构的;"
  (九)不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实施机构:业务监督指导处、机关档案管理处
  法律依据:
  《鞍山市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的;"
  处罚程序(处罚流程图):
  鞍山市档案局行政处罚程序

|关于我们|查档须知|馆址须知|温馨提示|法律顾问|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鞍山市档案馆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绿化街11号

Copyright © 2000-2022 鞍山市档案馆 版权所有 辽ICP备20010539号-1 技术支持:金航网络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