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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一)

发布时间:2017-01-11 00:00|栏目: 业务指导 |浏览次数:
国家档案局近日发布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做出规定和要求。与以往有关企业档案工作规章相比,《规定》在许多方面具有创新,需要在学习贯彻中加以把握。
《规定》制定的意义和原则
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法规一致的要求,国家档案局基于过去几十年企业档案工作的实践和经验,对市场经济的主体——各种所有制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范围和划定档案保管期限做的一次重要梳理,制定了规定。无论是加强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还是强化企业的各类文件材料收集、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定》都是重要指南和依据,对提升企业档案管理水平、优化档案资源、促进企业自律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规定》的制定体现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法规一致,体现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面向各种类型、各种所有制、以及外资等在中国境内经营的所有企业;二是科学发展,全面涵盖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文件材料基础上;三是与时俱进,充分考虑我国企业发展现状和企业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的要求;四是明确责任,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在执行《规定》中的职责和义务做出规定性要求。
《规定》居于一般的办法、标准、规范之上
《规定》以令的形式发布,属国务院部门规章,是除《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外最具有效力的文件,居于一般的办法、标准、规范之上。其他办法、标准、规范如与本《规定》相冲突的地方,应以《规定》为准。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中也设置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但它属于标准规范类文件,在效力层次上低于部门规章。因此《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中涉及到有关内容与《规定》相冲突,以《规定》为准,而且《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中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是参考性附录,不需强制执行。
《规定》的效力也高于《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这两个文件在总的思想和原则上并不冲突,主要区别在于《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成文较早,许多新产生的文件未体现出来,该文件是条目式的,比较原则,且针对国有企业。两份文件在内容上如有冲突,应以《规定》为准。
《规定》是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编表制工作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不是企业文件材料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集大成。由于企业档案产生专业领域的多样性,每个专业领域产生的文件材料千差万别,要求国家档案局出台一个集大成或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表是不现实的。
本文转载自《中国档案》2013年第3期 作者:国家档案局经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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