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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三)

发布时间:2017-07-17 00:00|栏目: 业务指导 |浏览次数:
关于对“管理类”的理解
《规定》没有使用“文书档案”一词,而是用“管理类档案”囊括企业行政管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党群工作四类档案。管理类档案一词最早出现在《企业档案分类与组卷实务》一书(海洋出版社,1992年1月第一版),在该书有“规模较小企业可将行政管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党群工作部分档案合并成一类,为管理类”。2004年由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施行的《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也将文件材料定义为管理性文件,此处的文件材料即为文书类文件材料。由于企业档案与机关档案分类方法不同,根据文书档案的定义,机关的“文书档案”范围无法包括企业“文书档案”的范围,因此,《规定》用“管理性档案”来代替“文书档案”。
设置业务指导与审查机制
《规定》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设置了业务指导和审查机制,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属单位的企业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制定过程中的业务指导与审查职责。具体方式及要求是:国家档案局负责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总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查和业务指导,省级以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查与业务指导,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所属企业,不论其在哪一行政区域,由其上级企业负责业务指导与审查。对非国有企业,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加强对其文件材料归档与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指导,无报审要求。
本文转载自《中国档案》2013年第3期 作者:国家档案局经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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