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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9-03-29 00:00|栏目: 业务指导 |浏览次数:

一、机构改革单位档案处置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

答:(一)撤销、不再保留的机构,全部档案由原单位直接向市档案馆移交。

(二)原机构已撤销,其职能整体并入其它机构且在其它机构仍加挂原机构牌子或对外继续使用原机构名称的单位,已设立全宗号的单位档案由原单位直接向市档案馆移交,未设立全宗号的单位由市档案馆设立全宗号后直接向档案馆移交。

(三)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合并组建为一个新的机构,全部档案由原单位按原机构全宗直接向市档案馆移交,不得分散。新组建的单位所形成的档案按新单位名称另立全宗管理。

(四)机构保留,但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单位,原全宗号继续保留,原有档案不得随职能调整而调整。

(五)机构保留,但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单位,已设立全宗号的单位档案仍由原单位保管不变,未设立全宗号的单位档案原则上交原主管部门档案室,隶属关系发生改变后形成的档案按新的主管部门档案室规定移交。

(六)一个部门或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分解到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档案由继承其主要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并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有关问题。

(七)新组建的独立机构,自组建之后自行独立管理好档案。

二、档案移交载体的类型包括哪些?

答:纸质载体及其对应的电子档案。

三、档案移交进馆所涉及的文字材料有哪些?

答: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全宗介绍(进馆情况说明)。

四、新组建单位档案工作有何要求?

答:明确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档案各项工作制度,根据“三定”方案重新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并按有关规定报市档案局审批备案。

五、移交档案检索工具的种类有何要求?

答:移交档案时,必须移交相应的纸质目录和电子目录各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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