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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机关档案室定升级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5-08-23 00:00|栏目: 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

鞍档发[2004]8号


  自1988年开展机关档案工作创建省级先进档案室活动以来,全市机关档案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档案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到目前为止,全市已有596个机关档案室先后迈入省级先进单位行列。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档案室定升级工作,更好地促进机关档案工作发展,参照省档案局文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档案室,包括市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机关档案室,县(市)区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机关档案室,中省直驻鞍单位机关档案室。

  二、组织领导

  市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评审委员会和业务指导部门是机关档案室定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局长办公会负责升级申报的审批、评审委员会的确定和评审结果的确认;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局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具体业务指导人员及定升级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组成,具体负责评审过程中的实地考评,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和意见反馈;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受理升级单位的申请,升级业务指导,预检及升级复查。

  三、申报、预检与考评

  1、申报:机关档案室定升级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晋升的原则。一般在升级一年后方可申报更高等级。晋升省特级档案室的单位,档案室必须是在晋升省一级一年半以上。  首次申报升级单位,确实具备越级晋升条件的,须报市档案局局长办公会同意,然后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机关档案管理分为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四个等级。凡本机关档案室拟升级单位,应直接或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单位的概况、档案工作现状、申报等级、存在问题及需改进工作。,省特级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是每年的3月20日至25日;其它级别为每年二次,具体时间是每年的3月20日至25日和6月20日至25日。

  鞍山市档案局收到各定升级单位的申报后,一般于15日内给予答复。

  2、预检:晋升省特级档案室的单位,由市档案局组织预检。预检通过后,市档案局向省档案局提出申请,并将晋升特级单位的申报表、工作总结、自检报告等材料报省档案局审查。

  3、考评:晋升省特级档案室的评审工作,由省档案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由省档案局会同所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组成;市直、中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晋升省一级、二级、 三级的评审工作由省档案局委托市档案局会同主管部门进行。县(市)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档案室晋升省三级、二级的评审工作由市档案局委托县(市)档案局进行。晋升省一级的评审工作仍由市档案局负责。

  定升级的考核评定依据是辽宁省档案局辽档发[1992]20号文件《机关档案室工作等级具体考核标准》和《辽宁省机关档案工作特级具体考核标准》。

  考评工作程序:1、听取申报单位的工作总结和自检情况汇报;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形成考核意见。省特级由省档案局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统一审查批准下发通知。省三级、二级、一级的评审结论由市档案局局长办公会根据考核意见统一研究确定后,报省档案局审批下发通知。省一级、二级、三级及省特级档案管理先进单位的证书、奖状、牌匾均由省档案局授予。

  三、升级复查

  对晋级满三年的单位须进行复查,县(市)区直机关单位的复查工作由县(市)区档案局进行,市档案局对其进行抽查;市直、中省直驻鞍单位由市档案局组织复查;市直部门所属单位由市档案局会同主管部门联合复查。对档案工作有停滞或滑坡现象的单位,复查组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如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将取消其档案工作先进称号;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将当场取消其档案工作先进称号。每年市档案局要对升级复查结果作出通报。

  四、严肃纪律

  为了确保晋升级单位档案工作质量,在业务指导、预检(晋升省特级)和评审验收等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机关档案室各项考核标准进行;要遵循自愿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扎实工作,严肃评审纪律,不给基层增添负担,杜绝形式主义,使我市机关档案室定升级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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