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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2 00:00|栏目: 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

鞍档发〔2010〕35号

各县(市)区档案局、农委:
  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工作,维护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鞍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现将《鞍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实施。

  附件:鞍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指导意见

鞍山市档案局
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鞍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指导意见

  为切实做好全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维护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服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规定,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意识,加强土地流转档案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党和国家制定的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的重要政策,是农村土地经营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档案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全过程的历史原始记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的查考利用价值。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利于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深化农村改革的政策,利于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利于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提高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政治和历史责任意识,把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纳入管理内容,切实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抓紧抓好抓实。
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体系
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相关部门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文件材料形成与归档制度,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的整理、保管、保密及借阅利用等规章制度,并将制度纳入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工作程序及有关岗位责任制,实现领导分工明确,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明确,实施责任制考核,形成完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管理体系,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有效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
三、收集齐全,整理规范,抓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业务建设
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程序,编制土地经营权流转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切实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确保文件材料归档齐全完整,真实有效;依据国家档案管理工作相关标准进行系统整理工作,并建立完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统计台帐,提高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土地经营权流转文件材料的书写材料应耐久,表格纸张应统一规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一般为一宗一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四、科学管理,安全保管,提高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水平
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相关部门应积极应用现代电子技术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信息管理,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实施电子数据备份。土地经营权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变更档案实体与电子信息数据,确保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一致性。各乡镇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应设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专用库房,配备档案专用装具,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实行专库或专柜保管,使档案保管符合有关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磁、防高温等安全技术保护要求,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不断提高档案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开发信息,有效利用,搞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服务工作
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发土地经营权档案信息,建立规范完备的纸质和电子档案检索目录,编辑相关服务信息资料,严格履行档案借阅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依法为利用者提供快捷、准确的档案信息服务,并认真做好档案利用情况登记与统计。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妥善办理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的归属与保管。
六、依法监督,齐抓共管,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市档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档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及村级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并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物力和财力保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的业务监督指导工作,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管理日程,纳入监督检查和考核事项,形成有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全地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


  主题词: 档案 指导意见 通知
  抄报:辽宁省档案局、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鞍山市档案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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