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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林权流转档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30 00:00|栏目: 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

鞍档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档案局:
  现将《鞍山市林权流转档案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各县(市)区档案局认真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监督指导工作,积极配合林业部门管理好本辖区内的林权流转档案。

  附件:《鞍山市林权流转档案管理指导意见》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鞍山市林权流转档案管理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和完善全地区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档案资料的管理,规范林权流转工作,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流转档案管理工作,对本地区的林权流转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业务上接受上级专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指导林权流转承办部门制定林权流转过程中文件材料的形成、整理和归档、保管、利用、销毁等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引导林权流转承办部门依法建立并集中统一管理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林权流转档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权流转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林权流转承办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将林权流转档案的管理列入林权流转工作议程,确保林权流转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明确归档范围和整理规范。
  1、归档范围。凡是农户承包林地使用权流转工作中形成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声像资料等,都应作为林权流转档案予以保存。
林权流转工作运行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关于林权流转的申请报告;立项方案;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核查报告;资产价值评估;评估报告结论确认书;评估机构资质证复印件;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自然、立地情况表、林权证复印件、评估林班、小班实测图、林地照片、有关部门的审查记录、备案材料及批复、村民会议记录、村民代表讨论记录、村民联名签字书、联户代表协议、签字、村委会公告、村委会证明,林业部门证明、转出转入户之间的协议、合同、以及林权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其它文件材料。
  2、整理规范。林权流转承办部门必须建立涉及林权流转全过程的林权流转档案,在形成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加强电子档案的形成与归档,业务上接受林业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确保林权档案的可追溯性。
林权流转档案、电子档案的整理工作可参照国家相关档案的整理规范进行。林权流转档案应该按照一户一档进行管理。
  四、认真抓好林权流转档案的安全保管工作。林权流转承办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安全保管工作,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保管库房,并积极采取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光等措施,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
  五、鼓励和引导林权流转承办部门适时有效地推进林权流转档案信息化管理进程。林权流转承办部门应积极争取和创造条件,应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管理林权流转档案,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六、林权流转承办部门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林权流转档案利用工作制度,及时做好利用登记和统计,防止信息流失。
  七、加强林权流转档案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本地区林业部门的工作联系,逐步建立健全本地区林权流转档案的形成、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情况的信息数据库,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开展林权流转档案管理有关业务培训工作,同时,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 》以及《鞍山市档案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认真查处。
八、加强典型培养与总结推广工作。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方法,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确定出地区的林权流转档案工作阶段性计划,切实加强对林权流转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培养出具有代表性、影响力的林权流转档案管理工作的典型,并进行认真总结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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