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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档案行政执法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23 00:00|栏目: 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档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执法。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规章从事档案行政执法活动,其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档案行政执法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法制工作机构和配备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配备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市级至少4名以上,县级至少3名以上。
  第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 围内依法行使档案执法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教育,定期组织培训、考核。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档案行政执法资格统一 考试,依法取得档案行政执法资格和档案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部门中聘请档案行政执法联络员,协助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
  第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从事档案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宪法和档案法律、法规、规章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依据。地方性档案法规和地方 政府档案规章与档案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档案法律、法规为档案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当事人的处罚应当与其过错相适应, 并应当在档案行政决定中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在档案行政执法活动中,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档案行政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档案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依据和事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十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违法委托档案行政执法;
  (四)野蛮、粗暴执法;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六)徇私枉法;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取得档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等制度。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
  第十九条 档案行政执法应做到日常执法与专项执法相结合,多种形式开展档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开展档案行政执法,应符合如下程序:
  (一)事先发出书面通知或当场出示执法证;
  (二)实地检查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作出现场执法记录;
  (四)形成执法结论;
  (五)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凡有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二)情节较为严重或未在整改期限内改正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三)情节严重,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按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档发[2000]4号)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档案行政执法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实行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制度。
  第二十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 、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档案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
  在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违纪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发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受理有关档案行政执法活动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档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负责人或者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由所在机关停止其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档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并对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实施情况定期评议考核。
  第二十八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和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政行为及时纠正,检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档案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的审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全面履行。
  第三十一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于影响重大的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档案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省档案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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